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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政协委员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来源:乌拉特中旗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4-10-29

2014620日政协十三届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大会发言是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种主要形式。通过大会发言对全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会发言工作,推进旗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会发言的主体包括:参加旗政协的各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各苏木镇政协联络办、旗政协委员。

第三条 大会发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议政建言,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参加旗政协的各团体、各界别,旗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苏木镇政协联络办和旗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每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大会口头发言。常委会议或专题会议期间,根据会议内容适时安排口头发言。未安排口头发言的,以书面发言材料,向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与会人员印发。

第二章 大会发言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旗政协办公室设立负责发言工作的临时专门机构,承担大会发言的组织、协调、审核、编印和闭会期间的各项经常性工作。每次政协全体会议,需要安排委员发言的,在常委会议、专题会议之前一个月成立大会发言组,负责大会发言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由旗政协办公室统一调配各专委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大会发言组的职责:

()起草大会发言工作实施方案。

()向旗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苏木镇政协联络办、界别履职活动组召集人、旗政协委员告知大会发言主题、调研参考选题和截稿时间等事项。

()协调各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苏木镇政协联络办、界别履职活动组召集人和旗政协各专委员会的大会发言组织工作。

()收阅、修改和编辑大会发言材料。

()向会议秘书处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落实发言人。

()编印大会发言材料及时发与会人员,视情况将部分发言材料在政协网站上发布,供委员查阅。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会发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 旗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 各苏木镇政协联络办可以本联络办名义提出;

() 各界别履职活动组可以本组名义提出;

() 旗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若干委员联名方式提出;

(五)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若干小组联组名义提出。

第十条 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大会发言内容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做到有根据、有分析、有建议。

()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语言宜生动、有感染力,不讲套话、空话,杜绝讲假话。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履职活动组、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团体、专门委员会、政协苏木镇联络办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团体、专门委员会、联络办负责人签发。

()每份书面发言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每份口头发言材料一般不超过2O00字。大会发言材料定稿后,在规定的截稿日期前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由旗政协门户网站的大会发言提交系统提交大会发言组,也可在截稿日期前通过会议小组秘书转交大会发言组。

第十- 发言稿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大会发言材料: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指名举报的。

对未列入大会发言的材料视不同情况处理,一般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并及时告知来稿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大会口头发言的确定

第十二条 本着尊重和维护大会发言来稿单位和个人民主权利、保证大会发言质量的要求,大会发言组对收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阅稿,按照“质量第一、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大会口头发言的确定程序

()大会发言组收到大会发言稿后,确定阅稿责任人,阅稿责任人在认真全面阅稿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发言单位和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

()大会发言组组长会议初步确定发言人选,报会议秘书处审议。

()会议秘书处确定发言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单位和团体大会口头发言人选的基本要求

()每次全体会议期间,安排界别履职活动组、界别、政协委员的发言材料,按照对口联系指导的原则,由所服务管理的专委会负责征集、审核、修改、把关;苏木镇政协联络办的发言材料由综合办负责征集、审核、修改、把关,作大会口头发言。

()根据单位和团体提出的发言材料的内容和会议的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其作大会口头发言。

()单位和团体申请作大会发言时,应同时提出大会发言宣读人。

第十五条 委员个人口头发言入选的基本要求

()自愿报名。

()质量第一,不指定,不照顾。

()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未作过大会口头发言的委员。

()两个人以上联名发言的,应事先确定宣读人。

第五章 大会发言涉密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相关制度,严防失密泄密。对发言稿中的敏感和涉密内容,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报会议秘书处。

大会发言中涉密内容及敏感信息一律按照保密规定处理,不得在非保密媒介上传输。

未经批准,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稿内容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

第十七条 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要保持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对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会议秘书处。

第六章 大会发言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 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形式报送:

()向旗党政领导报送《大会发言专报》。

()转送旗有关部门。一篇稿件内容涉及多个分管部门的,送主管部门。

()转化为提案。

()转化为社情民意信息。

()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十九条 大会发言组对大会发言进行登记、归类、综合,根据稿件内容提出成果转化分类处理的建议。在整理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所提意见建议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党委、政府的决策具有参考价值。

()设置醒目的标题,行文精炼,直接反映问题和陈述意见。

()注明发言委员名字,多个委员反映同一内容的,名字并列。

()已转作信息、提案或其他用途的篇目,不再重复整理。

第二十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重要问题的发言,对推动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并有较强可行性的发言,可以作为大会重点发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乌拉特中旗政协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积极性,促进不同意见在政协这个平台上交流、交锋、交融,广纳群贤、广集民智,广泛倾听不同的真实声音,促进党政科学决策和政协机关“三化”建设。根据建立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和相关委员建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征求意见,是政协在开展“三察”活动、专项工作中所征求到的各苏木镇政协联络办、界别履职活动组、界别、政协委员和各地、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意见、建议,包括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材料或口头发言。

第四条  政协机关各委办本着“谁征求、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组织开展“三察”活动和专项活动的委办负责反馈。各委办是意见反馈的主要责任单位,委办主任是意见反馈的主要责任人,并明确具体承办人,负责本委办所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工作。

第五条  承办活动和开展专项工作的委办,在征求意见时,应准确详细记录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便于及时沟通、联系和反馈。

第六条  反馈时限。一般意见反馈不超过两个月,涉及问题多且比较复杂的不超过六个月。对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反馈形式。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要根据意见、建议办理结果、成效,采取公开反馈和个别反馈、集中反馈和随时反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答复。被采纳的说明办理、落实情况;未被采纳的解释原因,要确保反馈率达到100%

(一)对已有办理结果的,可通过电话、信件、复函、电子邮件、登门拜访、政协门户网站公布等形式,向所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或个别反馈;

(二)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和各界关注程度高的意见的办理情况,可以通过政协网站、飞信、政协公众微信平台、报纸报刊以及苏木镇政协联络办公开等方式,进行集中性反馈,不断提高办理成效和成果宣传。

(三)对一些需要通过阶段性工作才能处理的问题,要持续跟踪,随时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反馈保密。按照“谁反馈、谁负责”的办法,对部分不宜公开的意见、信息反馈,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泄密。

第九条  反馈把关。按照“谁把关、谁负责”原则,一般反馈内容应由委办主任把关,重要内容需请示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方可反馈。
    
第十条  严禁各委办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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