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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旗政协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0
 关于做好旗政协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政协联络办,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党委,旗直及驻旗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委会,旗十届政协委员:

为了充分发挥专委会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优化专委会的人员结构,突出专委会的特点和优势不断提高履职专业性,切实做好新一届政协各项工作。按照《政协乌拉特中旗委员会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履职办法》要求,旗政协将从新一届政协委员中遴选聘任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并从旗直及驻旗部门和委员中聘任一批行业权威担任政协专业人士,请各地、各单位、各委员按照履职办法要求,积极开展遴选、推荐、自荐工作,认真填写《政协乌拉特中旗委员会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遴选审核表》,纸质版加盖公章报政协办公室8016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53131641@qq.com联系人:冯强,5910218,15047260188

附:

1.政协乌拉特中旗委员会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遴选审核表

2.政协乌拉特中旗委员会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履职办法

 

政协乌拉特中旗委员会办公室

                                                                                                                       2018319

 

政协乌拉特中旗委员会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履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专委会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提高履职专业性,增加建言献策精准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及要求

第一条 兼职副主任为本届旗政协委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文化素质、参政水平、责任担当和工作热情,且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经常性工作。

第二条 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应突出行业权威性、专业性和代表性,由相关领域内有较高专业学识、多年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士和政协委员担任。

第三条 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遴选由相应的专委会负责,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和专委会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提前发布公告,填写报送《政协乌拉特中旗委员会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遴选审核表》。

第四条 专委会在分管副主席领导下,按照“谁的人、谁遴选”的原则,根据履职需要,并与本人沟通协商后,拟定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初选名单,原则上专委会每个主要履职领域遴选一名兼职副主任、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若干名。

二、任免程序

第五条 专委会初选的兼职副主任、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名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政协常委会议,由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颁发聘书。

第六条 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与政协换届同步,即一届任期为五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届中适时通过上述程序聘任。

第七条 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或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本职务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专委会审议并提请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通过后免职。

第八条 履职成效不明显或工作不积极的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应由专委会提出辞职意见,并与本人沟通协商后,提请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履职要求

第九条 兼职副主任根据自身行业或所在部门特点,由所在专委会分工,协同专委会制定本委年度工作计划、履职课题遴选、安排指导本委委员界别履职组活动以及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等事宜;负责分管范围内专委会履职课题知情性学习、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运用把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三察”报告及建议案起草、协商论证、征求意见等事宜。

第十条 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主要负责本专委会履职课题遴选、调研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支撑支持,也可受专委会委托,承担或协助专委会相关课题的调研。

第十一条 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应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经其他专委会申请,根据主席会议成员的安排,并征求所在专委会意见后,参与其他专委会相应工作领域内的政协履职活动。

 

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兼职副主任、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应邀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会议和调研、视察、考察等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兼职副主任、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经费,由专委会会同综合办,按照财经制度给予列支报销,并根据所提建议的转化落实效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在每年全体会议前,评选表现突出或工作成效明显的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若干名,进行大会现场表彰,并以政协党组名义向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发送推荐函。

第十五条 各专委会根据兼职副主任、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当年履职情况,每年年底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寄送履职评价函。

第十六条 兼职副主任和政协专业人士组成人员中的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或参与政协活动记入委员“五个一”履职考核体系,并根据取得的实效酌情给予加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协综合办会同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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