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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旗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9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7
 办理情况:乌中旗财政局201592日复函

承办人:李贤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为支持地方经济“小微企业”的发展,从2014年开始,我旗国土部门免收了抵押贷款登记费。简化了抵押贷款工作流程,并加大对评估机构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经对评估机构进行专门督导,评估机构合理降低了收费标准,透明了项目收费,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结合我旗财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已经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收地方分成40%的税额;二是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201410120151231,月营业额2-3万元营业额免征营业税。三是小微企业名征地缴费和水利建设基金。

3、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入缴登记制外,注册资本全部实行认缴制。

4、放宽小微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允许小微企业使用冠有“内蒙古”、“巴彦淖尔”的企业名称,使企业做大做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5、落实先证后照。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实行申报制,凡不涉及国务院保留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外,均可依照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使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小微企业更方便、更快捷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小微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走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企业法人在两个月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即可。

6、放宽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市场主体只须提交产权证明、购房合作或租赁协议就可以办理住所登记,不审查住所的经营条件。

7、提速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实行登记注册首问责任制度,推行便民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举措,推行“一审一核”,减少工作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8、简化小微企业注销流程,落实“先照后证”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降低企业成本,简化市场主体手续,进一步激发投资者的企业热情。

9、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工商户,可自愿选择转弄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保留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用语。

10、鼓励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类企业连锁经营,拥有3个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允许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其余的可转办为分支机构,形成连锁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著名商标”、“诚信经营户”等荣誉,可由转型升级后的小微企业沿用。

11、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对登记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免重收费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注册登记,含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照。

12、营造公平准入环境。鼓励小微企业创业者投资“互联网+小微企业”和电了商务的行业、领域,最大程度地方便小微企业主体准入,促进小微企业快生多生,引导小微企业从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

13、推动小微企业调整发展结构。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积极促进小微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对符合登记条件,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积极为转制的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转制的小微企业,允许没用其原名称字号。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商标字号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14、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加快推进“一企一标”工程,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开展商标注册,推动落实商标专项奖励补助。鼓励小微企业以自有品牌拓展市场,对基本符合知名、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加强指导申报和推荐认定。对小微企业有商标权保护诉求的,第一时间帮助调查处理。

15、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登记等工商登记服务职能,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以股权出资、出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获得贷款,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问题。

16、为小微企业引进人才牵线搭桥。通过与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联合举办企业管理、技术职称、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加大对小微企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举办形式多样的就业再就业招聘活动,搭建高等院校与小微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平台,为小微企业引进专业人才服务。

17、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在开展企业出资信息定向公示抽查工作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被列入抽查的企业开展了实地检查,对抽查过的企业结果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小微企业诚信建设。

 

办理情况:乌拉特中旗就业局2015519日复函

承办人:赵永峰

你们提出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第91号)的提案,旗人民政府已收悉,根据你们提案要求,现答复如下: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式下,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科技能力创新不足等种种困境。近年来,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综〔201110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31410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等一系列财税金融支持政策,我旗围绕地方税收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结合我旗财政实际状况,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中小企业发展减负。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对困难企业减轻税负问题,我们将协调国、地税部门,认真核实政策依据,对于提案反映的合理政策诉求,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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